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政策和人事部门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工资性补贴以及其他支出标准确定。按照核定的水管单位的编制人数、离退休人数、支出标准核定水管单位财政拨款数。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支出标准和编制人数确定财政拨款数,并由水管单位编制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依照有关程序批准执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等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一般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对其中公益性部分资产的维修养护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包括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河道采砂费等)。从2004年起,桂林市的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调整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以及对所属县、区非经营性骨干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补助;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县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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