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在维修养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即: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中剥离出来,把从事大修理、机电安装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业设备集中到一起,独立或者联合组建维修公司、实业公司或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养护企业,主要承担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财政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进行扶持。维修养护人员的工资费用要逐步过渡到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标准,不按人员编制拨款。对维修养护人员落实项目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对管理运行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步,在维修养护资金到位后,将维修养护部门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
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
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
目前农业水价暂时不能达到成本的,由财政补助。根据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应逐步提高水资源费标准。水价要逐步理顺,分步到位,并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
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审批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理顺供水体制,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理机构。已建成的供(排)水工程,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明确收费主体,财务独立核算;并做好资产的评估划拨工作。
3、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要实行计量收费,现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要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要规范收费行为,收取农业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民主监督。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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