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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工程管护水平,巩固水管体制改革成果。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在不影响工程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需将经营部门与水管单位相分离的,必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
  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在投资经营活动上,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改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负责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的监管,同时要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对水管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完好。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作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并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推行管养分离可分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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