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收益或经济收益极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二类: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库工程、灌区工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
第三类: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供水工程、电站(厂)管理单位。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简称《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内合理定岗。对已有编制的水管单位,可根据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并参照《〈定岗标准〉征求意见稿》合理定岗;对现没有编制的水管单位,按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重新核定。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需要设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并加强考核,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可以根据生产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的分配制度,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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