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法定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授信的探索,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同时,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
(七)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八)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市内各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摊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自身的市场信誉。
(九)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支持力度。鼓励现职农技人员受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离岗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年内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视同在职人员,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享受职称评定和工资调整。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其工作时间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认可,可连续计算工龄。
(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和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基地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十一)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摊派和组织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统一购入、储存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自用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
四、加强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加快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从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全局,从加入wto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去认识发展它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工作的大事来抓,以全面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健全完善农业服务体系为契机,认真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经常推介典型,搞好合作知识的普及宣传,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