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工商部门要热情服务,依法依规及时给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具备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不从事营利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协会),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见桂民发[2003]146号)。有关部门要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手续。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支农资金要逐步转变使用方向,重点转向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兴办初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注册登记、合作知识培训、打造品牌、农产品营销和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奖励等。扶持资金由市农业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各级财政对于上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不得截留,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监督使用。县(市)区、乡镇财政也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农业企业化经营示范项目可直接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支持和帮助,实现多种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对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养殖小区,发展花卉苗木业、渔业和牲畜业以及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和初加工用地,确属农业企业化用地的,按照《玉林市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不属农业企业化用地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村)镇规划。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农产品加工园区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县(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从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中予以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