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记录分值达80分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同时由稽查处罚机关对违法违规企业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3天。
(三)对记录分值达100分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同时由稽查处罚机关对违规企业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5天,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3天。
⒈ 有关证照手续不齐全的;
⒉ 有关证照超过有效期的;
⒊ 厂房、仓库及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⒋ 扩建、改建厂房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设计方案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⒌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⒍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出口的;
⒎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⒏ 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对记录分值达120分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行政处罚。第一次达到120分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至少二个月进行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第二次积分累计达120分或者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至少六个月进行整顿,并依法从重给予经济处罚;第三次积分达120分或者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并依法给予最高经济处罚。依法取缔,吊销有关证照,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关闭。
⒈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
⒉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大安全事故的;
⒊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安全事故的;
⒋一年内发生三起一般安全事故的。
四、记分累计及消除
1、烟花爆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稽查记分处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原记分即可消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原记分保留作为累计分值,一年内再次达30分以上的,须重新接受处罚。
2、烟花爆竹企业一年内记分累计不满30分又非文中(一)、(二)项所列记分情形项目的,其累计的分值自动消除。
3、本办法中的“一年内”是指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