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的;
11、未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填写安全日志、安全台帐的;
12、未建立应急组织的;
13、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4、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保证有效实施的;
1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16、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17、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8、向不具备或不独立具备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和个人定购、收购烟花爆竹成品或有药半成品的。
(四)下列情形每条记5分
1、作业时离岗串岗的;
2、穿戴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它工房的;
3、从事粉尘作业人员未定期进行保健检查的;
4、安排患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有禁忌的作业的;
5、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制药、配料及筑压药工序的作业的;
6、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操作工房未设置导静电设施未保持地面潮湿的;
7、生产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工人上班未配有蓄水消防桶的;
8、在从事有药产品制作过程中,有异常情况不停止生产的;
9、对含有易燃、易爆的有毒颗粒、粉末、纤维等固形物的废水处理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10、对含有易燃、易爆的废渣和垃圾等固形物未由专人负责按规定方法到指定地点销毁的;
11、在清扫工房、车间和药库时未遵守安全技术规程的;
12、厂区、车间、仓库、工房附近未种植有抗污染性能的绿化植物的。
二、稽查办法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稽查工作,采取不定期、不事先告知事主等多种方式进行稽查,按上述稽查内容逐项检查记分,并根据违法违规企业的记分和积分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市辖县、区安监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检查记分和处罚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备案。
三、处罚办法
(一)对记录分值达50分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同时由稽查处罚机关对违法违规企业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