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三定”方案未上墙并严格执行的。
17、职工上班违反穿戴要求。例如:穿戴硬底、钉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物,或者带有钢铁制品的钮扣、发夹、刀剪、锁链等进入危险生产区的。
18、酒后上班的。
(二)有下列情形每条记15分
1、烟火药的原材料未经检验合格的;
2、粉碎易燃易爆物料时未在有安全防护墙的隔离保护下进行的;
3、配制、混合烟火药、黑火药等药剂未按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
4、压药、造粒未按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
5、药物干燥未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的;
6、各种产品装、筑药的领料量超过限量的;
7、装药、筑药未按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
8、有药半成品钻孔和割切未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的;
9、封口、褙同标未按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
10、产品组装未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的;
11、引火线制作未按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
12、有药产品干燥未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的;
13、燃放试验未在符合要求的规定场所进行的;
14、盛装烟火药原料的包装容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
15、成品包装工序的最大停滞量超过各种装、筑、压药工序所规定药量2倍的;
16、包装车间操作人员密度,人均面积少于2m2,主要通道小于1.2m的;
17、搬运烟火药的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
18、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未有防火花装置的;
19、装卸作业中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
20、贮存仓库设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
21、烟火药、半成品、成品堆垛超过规定高度的;
22、烟火药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未符合要求的;
23、工房所用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24、机械设备未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的。
(三)下列情形每条记10分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的;
4、未制定各工序安全操作规程的;
5、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7、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8、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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