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及区、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二)每年2月,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布置评审工作。
(三)每年3月上旬,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市)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3月中旬前以政府名义将初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市本级统计的企业经市经委审查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在收到区、县(市)一级政府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
(五)将复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核实。
(六)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年产品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20万元;
(二)年产品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10万元;
(三)年产品销售收入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5万元;
(四)年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分四档进行奖励。年产品销售收入1-2亿元(含1亿元)每户奖金1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2-3亿元(含2亿元),每户奖金2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3-4亿元(含3亿元),每户奖金3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4-5亿元(含4亿元),每户奖金4万元。
资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