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定期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定期通报制度
为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全面掌握本地安全事故情况,分析预测安全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各级党委、政府防范事故提供决策依据,特制定如下定期通报制度。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20日前,以简报专刊形式向自治区四家班子领导和各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情况。
二、通报内容包括:年度各市、县(区)签订的各类事故控制指标;当月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完成全年事故控制指标等情况。
三、每月对各市安全生产情况通报一次,以完成全年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当月事故同比增长幅度进行排名,每月重新排名一次。
四、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情况通报一次,以完成全年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当月事故同比增长幅度进行排名。
五、每月15日前,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各市、县(市、区)年初签订的各类事故控制指标;当月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完成全年事故控制指标等事故报表。(以下文表格为准)。
六、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事故统计报表及通报制度分级管理的要求,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6日前,除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上月工矿企业事故报表外,还增加报送包括交通、消防、农机、水上运输、铁路等事故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