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切实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三提五统”后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五保对象是社会的最弱势群体。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县(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三提五统”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来源渠道发生变化的新情况,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明确供养标准,落实供养款物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通知》“确保每人每年不少于365斤米、12斤油和360元定补资金”的标准,落实供养款物,保证兑现。
1、认真核实农村五保对象底数。各县(区)、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范农村五保对象的申请、初审、复核、审批和备案等程序,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待遇。
2、切实落实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农村五保供养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责任,供养资金采取“县(区)、乡(镇)两级分担,乡(镇)兑现”的办法,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和农业税附加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亦应从集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确保按供养标准足额发放五保户的定补资金。对五保户较多的贫困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切实兑现五保对象供养口粮。五保对象的供养口粮按原有渠道解决,即:发包、代耕、帮种五保户田地供给部分口粮;不足部分通过社会捐助、邻里相帮、互助互济等办法解决。保证五保对象每人每天不少于1斤口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