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坚决淘汰落后工装,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采石场安全生产问题
(一)所有采石场必须确保在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开采。市、县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对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验收。采石场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
2.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方案设计,并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采方案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批。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设计和审批。
3.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复工复产、雨后、炮后排险检查制度。
4.有专职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对因条件所限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2米;对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有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论证确定,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最终边坡角应当根据岩体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6.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必须明确由一方开采,国土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手续时必须予以明确;规定统一的爆破作业时间;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与协调。
7.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有爆破说明书,并严格执行。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使所有通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监视线范围内,爆破前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二)强化采石场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是对采石场主要负责人、现场生产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爆破员、安全员、装载机及挖掘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尽快提升这类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能力。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上述特种作业人员由各地级市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