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定点加油站在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时,若油价变动,石油供应商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每天(节假日顺延)打印出石油供应商的进帐单和入帐清单。加盖业务用章后,于第二天(节假日顺延)通知石油供应商前来领取。
第二十五条 石油供应商每天根据收到的进帐单及入帐明细清单与各定点加油站上交的pos存根联的交易记录勾对,如发现不符,应于5日内(节假日顺延)与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联系,查找原因。
第二十六条 每月5日-10日石油供应商可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专户开立网点领取上月石油供应商对帐单。
第二十七条 用车单位于每月5日-10日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领取上月用车单位收支汇总表及明细表,各单位将汇总表与明细表与本单位保留的pos存根联进行对帐,如发现不符,应于收到汇总表和明细表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与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联系,查找原因。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玉林分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用车单位收支汇总表及明细表送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以便于公务用车的油费监督管理。
第六章 异地加油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所有公务用车均应在玉林市内定点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车辆因工作需要离开玉林市时间较长,确需在外地加油的,可凭其用油发票和对应车辆加油卡以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用《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异地加油核减单》(见附件3),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指定网点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错帐处理
第三十条 石油供应商应保存签购单,做为查帐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用车单位的对帐。用车单位收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用车单位收支汇总表及明细表后,若发现差错,则填写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差错报告单》(见附件5),加盖单位财务章后,送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帐务错误分两种情况:①持卡人未使用,加油站却扣款;②持卡人已使用,加油站却未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