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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专用卡采用日结的方式结算。
  第八条 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是专用卡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谈判确定石油供应商及相应加油站及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第九条 建设银行玉林分行为专用卡的发卡行。负责制卡、发卡、换卡。
  第十条 定点加油站按有关管理规定受理专用卡加油业务,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各用车单位为专用卡的使用单位,每辆公务用车的用油,必须使用专用卡。专用卡在所有确定的市内定点加油站通用。

第三章 发卡和销卡

  第十二条 每个用车单位申请办卡时,需到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领取《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申请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ic卡持卡人发卡资料电子文档,经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汇总后,送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办卡,每张卡收取工本费18元(注:每张加油专用卡收取工本费18元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520号)收取的)。
  第十三条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申请表》送建设银行玉林分行5个工作日后(节假日顺延),各用车单位指定的车管人员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领卡。
  第十四条 发卡情况经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汇总后送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普通卡在有效期内遗失、损坏或到期更换,可凭用车单位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换卡)手续,机动卡的换发须凭经办人身份证和用车单位证明。办理换卡手续的用车单位需缴纳每张ic卡工本费18元,于5日后领取新卡。
  办理解挂时,普通卡应凭行驶证和单位证明办理;机动卡应凭经办人身份证与单位证明办理。
  第十六条 ic卡变更、销卡车牌号码更改或使用单位更名时,用车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交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程序按照遗失补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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