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2]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定点加油公务用车的范围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燃烧汽油、柴油的机动车辆,都要到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确定的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二条 网络安装调试和维修等费用的解决渠道。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承担政府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的软件开发,提供相关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及维护所需费用。
第二章 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
第三条 玉林市市直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是由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联合发行的ic卡,用于结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资金的专用卡。
第四条 公务用车加油专用卡包括普通专用卡(以下简称普通卡)和机动专用卡(以下简称机动卡)两种,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条 普通卡采用一车一卡方式发卡,卡面上印有车牌号码,每张卡只可对指定的车辆加油。
第六条 机动卡是为应付特殊情况而发行。每一个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用车单位),按车辆数的多少向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申办机动卡。原则上每10台车可申办一个机动卡,不足10台车申办一张机动卡,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发放机动卡。机动卡的用油限额及使用油料的种类,由用车单位按照机动卡申请表(见附件4)的格式申报,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核定。机动卡由用车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与《机动卡加油通知单》(见附件2)配套使用,机动卡单独使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