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及其他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了《自治区商务厅信访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商务厅
二○○四年九月三日
自治区商务厅信访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及其他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成立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厅的信访工作。组长由一名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室、政法处、人事处、商业改革处等相关职能处室领导组成。
第二条 凡信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我厅职责范围内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厅办公室负责接待、审核、立案登记和转办,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复核办理结果及归档。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事项办理原则
第三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解决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教育相结合;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审核和转办
第四条 厅办公室接到信访事项后,要及时对信访内容进行了解、审核,对属于我厅职责范围内的,按性质及职责分工,五日内转相关处室或呈分管厅领导阅示后转相关处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