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
(三)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长、副市长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县(区)、各部门落实。
三十七、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各部门、各县(区)报市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