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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三、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市人民政府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签发;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市长审查后由主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市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同志也要遵照执行。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审批,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自治区及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及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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