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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的规定。
  三十九、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四十一、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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