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三、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