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项目招标机构主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根据项目规模和具体情况可邀请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家、标底编制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招标组织机构应当自工程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在下列期间内召开开标会议:
(一)中小型工程10日;
(二)大型工程20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单位不得拖延开标、评标、定标日期。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三)招标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时检验参加开标会的各投标单位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件;
(四)宣布公正、唱标、监标、记录人员名单;
(五)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六)由投标单位代表交叉检验各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性,并就本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由招标单位代表启封投标文件;
(八)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时检验已开封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并宣布核查结果;
(九)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优惠条件以及招标单位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内容,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认;
(十)主持人公布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的工程标底(初核标底);
(十一)主持人宣布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
(十二)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十三)休会、进入评标阶段;
(十四)宣布复会;
(十五)公布评标结果;
(十六)会议结束。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
(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签字以及未加盖投标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