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完成后,需在开标日期前3天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封标。标底编制、保管、审查的有关人员必须承担开标前标底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工程竣工结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与营业范围;
(三)广西境外来桂企业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投标许可证》。广西境内来玉企业和市内跨县(市)企业已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户并已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投标资格后,应按规定时间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字迹清楚、内容齐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按规定日期、地点、方式送达招标单位。送出的投标文件如发现有误或者需要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者补充,函件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出。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按规定日期参加开标会议。一经确认为中标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及中标内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标落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将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将保证金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退回。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也不得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