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资料等,组织投标单位勘查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六)投标单位将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单位,并专人保管投标文件;
(七)确定开标日期并通知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
(八)确定评标组成人员,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按照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开标,公布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办理施工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建设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现场条件等;
(二)招标范围、内容、承包方式、标价形式、工期要求等;
(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四)标价计算依据和取费标准;
(五)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七)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需要补充或者调整的条款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发出后如需补充或者更改的内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并应视情况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单位报来的招标文件后应当在3天内审批或提出意见,招标单位按批准的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可由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预算员资格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 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为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税费收取标准。材料调整价格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玉林市站发布的信息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与初核标底价的误差控制在±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