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熟悉业务的管理、工程技术、预算编制和财务人员。
不具备招标能力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招标单位如委托玉林境外和玉林境内跨县(市)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需报请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确定投标单位数一般不超过7个,不少于5个,同等条件下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符合承包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确定投标单位数一般不超过5个,不少于3个。招标单位可优选一家,其他投标单位应在择优选出的施工单位里随机抽取。
(三)议标。仅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筹建的具体情况选择如下标价招标形式组织招标:
(一)施工图预算总价招标;
(二)平方米造价包干招标;
(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
一个招标项目,只许采用一种标价形式。
第十二条 取得招标许可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机构应按下列程序组织招标发包:
(一)编制招标文件,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未经审查核准的招标文件无效;
(二)编制标底,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封标,未经审查核准的标底一律无效,也不得开标;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