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12月14日
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招标投标按报建审批权限进行分级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审查招标文件;
(三)审查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七)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范围内负责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