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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我市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通知

  (二)若没有自行作出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或虽然有但已决定废止的,不用填写附表2,也不用另行提出废止的意见,有关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自动废止。
  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据此,现有的实际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机构,都要依法进行全面清理,并逐项填写自治区统一制作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表》(附表3)。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都要依法纠正。
  (二)认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的某项行政许可具体实施权限作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对某项行政许可实施权限未做具体规定(如仅规定由县级以上某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某某许可证)的,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以及虽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但已被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其实施主体不能被认定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六)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由事业单位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
  七、时间安排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要在2004年3月29日前提出自行设定、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并按要求填写好附表1,报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以便市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其中,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在3月25日前填写好附表1并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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