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前我市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三、工作分工
(一)县(区)政府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
(二)市直各委、办、局负责本单位(包括其所有下属单位)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的清理、填报工作;挂牌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由挂牌机构自己负责清理、填报。
(三)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初步意见、报送市政府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由报送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清理、填报。
(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上由委托机关负责进行清理、填报;但委托机关是市政府的,由受委托机关进行清理、填报。
(五)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四、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
(一)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无权设定任何行政许可项目,因此,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若有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不再保留;确实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同时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可以提出保留意见,填写自治区统一制作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附表1),逐级上报自治区。
(二)对国务院已经明令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实施机关可以提出保留意见,填写自治区统一制作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附表1),逐级上报自治区。
(三)若没有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或虽然有但已决定取消的,不用填写附表1,也不用另行提出取消的意见,有关项目自2004年7月1日起自动取消。
五、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一)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无权作出任何行政许可规定,因此,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若有自行对有关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原则上一律废止,不再执行;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的实施机关可以提出保留意见,填写自治区统一制作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表》(附表2),逐级上报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