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我市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能全面、彻底、按时完成,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一)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本级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布。
(二)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规定、收费、主体等,都要进行逐项清理。
(三)依法清理的原则。凡是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四)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向社会公布的原则。对我市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实施主体等,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内容
我市本次清理工作包括如下三方面的清理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委、办、局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具体实施该行政许可项目而自行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对象、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作出的具体的、执行性的规定;或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对象、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之外,自行增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