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社会事业科
负责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及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参与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桂林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纪检书记1名;委员若干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副书记1名)。
桂林市国资委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1、桂林市国资委与其所监管单位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桂林市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的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桂林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所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桂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2、桂林市国资委与桂林市经济委员会的关系。桂林市国资委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单位改革改组方案,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态;桂林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
3、桂林市国资委与桂林市财政局的关系。桂林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桂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桂林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桂林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征求桂林市财政局意见。桂林市人民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桂林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桂林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桂林市国资委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桂林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桂林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桂林市财政局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