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现行不少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废止。有关行政许可的项目、对象、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机关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的规定,都属于清理的范围。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自行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将自行清理情况上报市行政许可清理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审批后于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我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进行自行清理。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
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凡是未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一律不得实施。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