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映的事件应真实可靠,有根有据,信息中的数字、单位应力求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时效性强;
(四)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有新意,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时代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八条 要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信息传输畅通。
第十九条 要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源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或本系统的基本的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资源共享的需要。
第五章 政务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报送信息和采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建立重大政务信息的通报制度,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信息的地方和单位,取消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及时查明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县、区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重大信息漏报、迟报、瞒报、误报而导致事件发生、事态扩大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县、区政府或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视情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政务信息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奖励、表彰,评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严格的计分考核制度。考核计分标准为:
(一)报送信息被国务院信息载体采用的每条计20分,得到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20分;
(二)报送信息被自治区政府信息载体采用的每条计15分,得到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