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7号)精神,参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履行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经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安委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协调河池军分区和武警河池支队等单位参加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