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述职评议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
宪法》及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三)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
(四)廉洁自律和对分管部门公务员管理教育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
第六条 述职评议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提前45天将评议的内容、时间、要求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评议人员。
被评议人员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提出述职报告。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前20天将述职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述职评议工作需要组织述职评议调查组。述职评议调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可吸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述职评议调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调查了解情况、起草评议意见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述职评议调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被评议人员进行调查了解:
(一)听取被评议人员的工作汇报;
(二)进行测评;
(三)召开各类座谈会;
(四)个别征求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或群众的意见;
(五)走访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
(六)其他方式。
第九条 述职评议调查组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汇总情况,研究起草评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述职评议调查组的评议意见,对被评议人员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向本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