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9日)废止贺州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暂行办法
(2003年4月17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形式。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含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个别副职领导)均有义务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届内要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并接受人大常委会评议。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适当安排述职。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上述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呈交书面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