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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试行办法

  第九条 述职报告应实事求是、主题突出、简明扼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20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述职评议工作分为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对列入本年度述职评议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60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述职人员及所在单位,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述职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通知,对述职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述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其程序是:(一)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召开动员会,述职人员向本单位全体机关干部或中层以上干部进行述职,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二)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走访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等形式,广泛了解述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听取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听取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意见。(四)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形成述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程序:(一)全体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及述职调查报告;(二)采取分组或联组的形式进行评议;(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职人员的述职进行表决,表决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十五条 联组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述职人员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应到会听取评议意见。
  第十六条 述职人员不满意票超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者,市人大常委会作如下处理:(一)责成六个月后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二)再次述职不满意票超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者,建议市委及有关部门作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中发现述职人员有严重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责成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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