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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试行办法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试行办法
(2004年8月19日贺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述职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活动,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目的,是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保证上级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当好人民公仆。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评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年初确定本年度述职评议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其余人员在年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本年度书面述职报告。
  第八条 述职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地汇报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内容是:(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宪法》及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二)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三)履行职责,廉洁勤政的情况;(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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