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市)区、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确需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应按有关规定以书面请示形式按程序分别报批,一般不以请柬形式邀请。
(五)市直各部门在上报要求转发或批转文件的请示时,应同时报送批转、转发通知的代拟稿,并附上文稿引用的有关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要求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应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的会议通知格式代拟会议通知;参会单位的排列:先是各县(市)区,其次是市直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单位;市直单位的排列按市委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明确公文受文单位及简称的通知》(玉办发[2004]49号)确定。凡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部门会议上讲话的,一律在请示的同时附上讲话代拟稿及磁盘。
(六)各县(市)区、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协调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按时参加主办部门召开的协调会议,及时提出意见。主办部门上报时,若是开会协商意见一致的,要有协办部门负责同志的签字;若是发文征求意见的,要将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盖公章)一起附上,并说明协调情况;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示”中必须明确、具体地列出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理据,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协办部门的意见(原件)。凡未经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七)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市委、市人民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转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含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若需要贯彻落实的,由部门负责传达贯彻,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印发。
(八)市委或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各领导小组(含指挥部、委员会等,下同)要敢于负责,真正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凡领导小组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市委、市人民政府;凡领导小组发文能够解决的(诸如会议通知、实施方案及一般性文件等),不要请求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凡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如果不涉及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和正副秘书长,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调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