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有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公文,必须送至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以免出现公文倒流、领导批示“撞车”等现象。
(四)直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要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必须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五)除有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外,领导同志收到部门直接报送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应即转市委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未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市)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发文,不得要求各县(市)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的领导同志参加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也不能要求各县(市)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向本部门报文。未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二、关于报文内容的要求
(一)“报告”不能夹带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和帮助解决的请示事项。“报告”文种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文种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和帮助解决的事项。凡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应使用“报告”文种上报;凡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要求解决的事项,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拨经费等,应使用“请示”文种上报,不得夹带在“报告”之中。
(二)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问题,应坚持一文一事。一件“请示”公文只能向上级机关提出请求就某一方面工作作指示,请求批准某一事项或者请求解决某一问题。请示一个问题,可以提出相关要解决的几个事项,但必须是与同一个问题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同时还必须是能给予一次性批复和解决的。不要一文多事,以免增加办理难度,影响办事效率。
(三)各县(市)区、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会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发贺信和接见会议代表;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不得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县(市)区、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和创办的出版物以及周年纪念等,原则上不得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字。不得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为商业性活动和单位题词、题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