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驻玉各部队,各民主党派玉林市委会:
玉林撤地设市以来,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做过一系列的规定。但是,随着机构和人员情况的变化,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行文不够规范、文件质量不高、报送文件份数或多或少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文关系,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玉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玉林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同)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重申和强调如下:
一、关于规范行文的要求
(一)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驻玉各部队,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工委、党组、总支)名义报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政府(管委)或部门名义报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向市委行文,主送单位为“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文,主送单位为“市人民政府”;报市委的文件如果需要市人民政府知道,主送单位应当写“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如果需要市委知道,主送单位应当写“市人民政府并报市委”。
(二)各县(市)区、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主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分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主送“市人民政府并报市委”的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市委办公室负责分送不担任市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市委领导同志阅。主送单位为“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文件(传真),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主办;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办理结果互相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