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2004年4-6月,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3、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4、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2004年6月底以前将各项配套制度向社会公布。
(三)要积极探索我市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2004年年底前,提出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意见。
五、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2004年5月至6月,由市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改审办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监督的措施和办法。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二)2004年7月-9月,由市法制办公室、市改审办组织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组织对我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县(区)法制办公室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政府法制工作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为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当好法律顾问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