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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北海市2008年财政收入任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一)对市级责任单位的奖励。1.对责任单位的奖励。对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经费和改善办公条件。2.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按超收额的8%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征收经费和改善办公条件。
  (二)对县(区)的奖励。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县(区),各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不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
  (三)对市本级责任人的奖励。对市本级责任人的奖励采取风险抵押金目标责任奖的形式,包括月度奖励(每月200元、全年2400元)和年终奖励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1.个人全年奖励总额按以下标准确定:分正处级(含以上)、副处级(含调研员)、助理(副)调研员、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含以下)等八个档次,垂直压率为2.0,人均水平5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年底人员构成情况计算确定。2.各个责任人每人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存财政局非税专户。3.市本级责任人月度奖励考核办法为:各责任单位完成按月分解收入任务,且按时间进度完成累计任务的,兑现当月奖励,对目标责任人给予人均200元的奖励;单月没有完成任务,但以后月份补足完成累计任务的,除兑现当月奖励外,可按80%的标准兑现以前没有完成任务的月份的奖励;没有按时间进度完成累计任务的不得奖。4.市本级责任人年终奖励考核办法为:各责任单位完成年度任务的,对各个责任人按第1点确定的八档标准扣除2400元后的余额计奖;对只完成年度任务95%以上的,按照按第1点确定的八档标准扣除2400元后的余额的一半计奖;完成任务不达95%的不得奖,所交风险抵押金上交市财政。
  (四)县(区)、市本级不完成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基数的,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实际税收返还额和返还基数;不完成上划中央所得税基数和自治区“四税”收入基数的,如自治区扣减我市税收返还基数或实际税收返还额的,将按自治区的办法相应扣减相关县(区)、市本级的税收返还基数或实际税收返还额。
  (五)各责任管理单位连续3个月不完成按月分解累计考核任务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说明。
  (六)将财政收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区)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作为推荐提拔考核干部的一项主要指标;列入“广西十佳县”评比推荐考核内容。
  四、奖金来源责任管理单位和市责任人所获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县(区)办法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奖金由各县(区)财政解决。
  五、考核奖惩的确认对各责任管理单位完成收入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财政收支平衡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次年元月中旬以前进行考核验收,并提出奖惩结算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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