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北海日报社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条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六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宣传教育列入年度新闻宣传计划;(二)定期刊发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二十六、市公安消防支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五条、第
三十一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指导全市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二)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制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三)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的建设;(四)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六)组织指导或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附件3:
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制度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广西壮族自治市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和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修订)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广电局、教育局、文化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北海日报社以及一县三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消防支队分管领导组成。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消防宣传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三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宣传分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成员单位需调整、变更时,须报经消防宣传联席会议主任同意;消防宣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其会议成员或联络员时,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职责主要有:
(一)在市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落实全市消防宣传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宣传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市消防宣传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宣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三)协调协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宣传消防常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
(四)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第六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办公室职责主要有:
(一)联系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联络员会议,协调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二)检查了解各成员单位消防宣传工作部署实施情况,并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