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市农业局、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全市农林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等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三)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五、市卫生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医院评价内容;(二)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拟开办的医院、卫生院,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六、市文化局、体育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第
三十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全市博物馆、全市体育系统内单位和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在职责范围内对拟开办的体育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体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三)督促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五)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六)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十七、广播电视局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广电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三)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十八、市工商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二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
三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登记,严格市场准入,对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二)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依据消防部门的有关文件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三)配合消防部门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