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如实反映情况,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在上访群众中串联煽动,造谣惑众,挑拨离间;
(四)阻碍接待人员公务活动,纠缠、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
(六)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其接待、办公场所;
(七)正常接待结束后,仍聚集、滞留、占据接待、办公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或者不听劝阻,在国家机关门前露宿,影响市容卫生;
(八)妨碍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交通秩序,或者强行通过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
(九)以服毒、跳楼、自焚、爆炸等自杀行为相威胁,制造混乱,扰乱机关或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十)组织、教唆、利用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阻、训诫、制止、警告、驱散、带离,收缴相关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在公共场所聚集、静坐、列队行进等方式,表达共同意愿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严格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二)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或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或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公安机关有权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