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非农户籍满18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本市城镇在校学生(包括职业学院、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中小学生)和本市城镇幼儿园注册的儿童;
(三)本市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在市外学校就读而当地没有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四)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入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未成年居民;
(五)被征地农民(完全失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
本市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的退休人员暂不列入本参保范围。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70元。政府补助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市、县区财政补助中,市财政对市辖区(指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下同)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灵山县、浦北县(以下简称“两县”)每人每年补助5元;市辖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两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
(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70元。政府补助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市、县区财政补助中,市财政对市辖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两县每人每年补助5元;市辖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两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
(三)在上述(一)、(二)项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再给予补助:
1. 未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每人增加补助10元。增加补助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5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增补2元。
低保对象中属于重度残疾、无法定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未成年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政府每人每年增补30元。增加补助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5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增补12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10元。
2. 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助60元。增加补助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15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15元。市、县区财政增补中,市财政对市辖区每人每年增补10元,对两县每人每年增补5元;市辖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5元,两县财政每人每年增补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