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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正确使用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主动给付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计价器超出检定周期或计价器失准时,应当暂停载客,并及时申请报检、报修;
  (三)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最短路线行驶,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不得无故绕行;
  (四)按乘客要求提供车内设施的使用服务;
  (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安全行车;
  (六)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保持车内整洁,使用文明语言;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及时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交到所属的出租汽车企业;
  (七)自觉维护城市卫生,不向车外吐痰、丢垃圾;
  (八)在市区内应当流动接送旅客,不得长时间占用停靠站停车候客。在出租汽车站点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得欺行霸市、强揽乘客;
  (九)夜间营运时应当开启顶灯及空车待租标志灯,载客离开市区或到偏僻地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十)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异地经营;
  (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三)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营运;
  (四)参与非法游行、滋事、罢运、5人以上群体上访;
  (五)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中断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拒载:
  (一)在停车待租状态下,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载客服务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遇乘客招手,停车后问清去向而不载客的;
  (三)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四)确认电召服务而不完成服务的;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载、中断运送服务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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