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为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是经济建设中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各级政府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我市各级、各部门要组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全面启动普查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钦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确保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经济普查是一项系统工程,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监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对各地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