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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国家机关兴建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教师住宅及中小学教学用房),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工程概(预)算,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占建设单位地面建设指标。

  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修建,需提高或降低防护标准的(含战时有可能采取防护措施的普通地下室),须报省、市人防办批准。

  七、防空地下室以自建为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设单位应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马政[1995]24号文件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用于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一)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客观条件不宜兴建地下室的;

  (二)按规定标准在民用建筑下只能修建局部(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防空地下室的;

  (三)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不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四)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不宜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市计划、财政、审计部门要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要点时,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要求。

  九、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在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时,必须有市人防办签署的专项审查意见,否则该方案不予通过和审批;所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施工图纸,须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符合人防要求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由相应等级的单位承担。未经设计单位和市人防办同意,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中变更设计。

  十一、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人防、规划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加验收和质量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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