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废止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马政[1996]31号)
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可以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功能。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
人民防空条例》、建设部《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等民用建筑,应按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人防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兼顾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防空地下室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
四、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上 (含10层)或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建筑,应按底层面积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城市规划确定的新建居民区、旧城小区改造、统建住宅(含商品房),按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含第一项规定的楼房面积);